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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為統合運用三軍衛勤設施,迅速調配陸、海、空軍之傷患運輸能量,有效
達成衛勤支援任務。由國防部軍醫局設立「國軍傷患調節中心」。以執行
調節任務,並督導實施。「國軍傷患調節作業規定」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