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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監獄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心神喪失或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三、罹急性傳染病者。
前項被拒絕收監者,應由審判機關斟酌情形,送交醫院或送交監護人或其
他適當處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