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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犯本條例之罪者,現役軍人由軍事審判機關審判,非現役軍人由司法機關
審判。但在戰地或戒嚴地域犯之者,不論身分,概由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
。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