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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合格廠商應落實自主安全管理事項,並指派所屬人員及要求其下游供應廠商參與政戰局及其委任、委託機關(構)辦理之安全查核教育訓練。
合格廠商於合格證明有效期內,變更安全查核書面資料,應主動檢附變更資料通知國防部。
合格廠商得標列管軍品購案時,應向政戰局通報下游供應廠商涉機密工項人員之安全調查表,與非陸資及安全查核切結書供查核;列管軍品購案履約期間,合格廠商每年應定期彙整下游供應廠商營運異動資訊、安全查核及履約督導結果送交國防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