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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國防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及海軍陸戰隊與空軍地面部隊、由陸 (
海、空) 軍補給之軍品,其廢舊及不適用物資。統由陸 (海、空) 軍總司
令部接管處理,其廢品產生來源屬於單位本身者,除國防部、軍管部、海
巡部、憲令部及中央單位之廢舊及不適用物資,統交由陸軍總司令部接管
處理外,其他單位 (如海軍陸戰隊與空軍地面部隊) 則按隸屬 (海、空軍
總司令部) 系統依本辦法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