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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7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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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服制旗章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軍旗製作權責如下:
一、統帥旗,由國防部製作後呈總統專用之。
二、軍事單位旗:
(一)國防部及其直屬機關、部隊、學校、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及後備、憲兵各指揮部之軍事單位旗,由國防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二)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及後備、憲兵各指揮部所屬含海軍陸戰隊在內之各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由各該司令部、指揮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三、官職旗,由國防部統一製作。
四、官階旗:
(一)國防部及其直屬機關、部隊、學校上將級以上人員及憲兵指揮官之官階旗,由國防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二)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及後備、憲兵各指揮部所屬各機關、部隊、學校中將以下人員之官階旗,由各該司令部、指揮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五、海軍專用旗:由海軍司令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