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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紀念章徽之制頒權責:
一、全軍性者由國防部規定,適宜授權頒發。
二、各總部者由各總部規定並報備,適宜授權頒發。
三、各單位制頒者,屬國防部之各單位,呈報國防部核定頒發,屬各總部
之各單位,呈報各總部核定頒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