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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兵役宣傳得視實際需求,採用下列方式為之:
一、平面媒體。
二、電子媒體。
三、資訊網路。
四、各式廣告、海報、簡章及活動。
五、書信、口語傳播。
六、其他適當之方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