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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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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預備士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完成預備士官教育合格者服之:
一、高級中學以上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
二、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
三、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
四、專門技能人員,具有軍中所需專長。
五、國民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士官訓練班。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士官教育,服預備士官現役;第五款人員,應服一定期間之現役。
現役優秀士兵,於戰場任命為士官者,得逕服預備士官現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