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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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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委員、顧問及輔導中心各級幹部(以下統稱輔導幹部)之選任作業權責如下:
一、委員、顧問,由地區後備指揮部與縣市後備指揮部聘任之。
二、輔導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秘書,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遴選推荐,地區後備指揮部審查,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定聘任。
三、輔導中心督導區督導員及輔導組組長,由輔導中心遴選推荐,縣市後備指揮部審查,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聘任,並報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備查。
四、輔導組輔導員,由輔導中心遴選推荐,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定聘任,並報請地區後備指揮部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