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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實施編組前,鄉鎮市 (區) 公所先就管理名冊按各該村里 (鄰) 列管之後
備軍人人數予以初步編組,並造具後備軍人編組名冊三份, (格式如附件
三) ,以一份報由團管區司令部核定或提名小組長後發還各有關鄉鎮市 (
區) 公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