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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受臨時召集或動員召集時,按其專長、年齡、體格
,依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之次序行之。其臨時召集服現
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應補足現役年限,
其應受教育、勤務、點閱等召集,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
前項人員,得視軍事需要,依志願,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再服現役,期
滿,仍依志願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