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12 07:3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失蹤停役、被俘停役、免職停役者,於停役原因消滅時,合於復職規定,
並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回役。
一、失蹤或被俘歸來,查明無損軍譽,並經考核合格者。
二、免職停役原因消滅,經檢討無重大過失者。
前項第一款人員,由收訓單位;第二款人員,由所隸後備管理機關分別檢
討,造具回役名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