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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請領補助金之權利,自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前
條之請領人於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通知發給補助金後三個月期滿
之翌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請領者
,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