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26 14:3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亡故官兵遺骸土葬時,應殮以棺木或忠靈袋埋葬,並樹立墓碑。
前項土葬,由原屬部隊、當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其遺族,依各公墓管理機關之規定申請安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