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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初任聘雇人員如因職務上需要,得先行試用三個月,期滿合格後再正式聘
僱,試用期間之薪給,准按擬任聘雇等級支給,並列入原定聘雇期間計算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