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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婚姻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接戰地域直接參加作戰或擔任緊急防務之軍人或其配偶,不得向法院請求
離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