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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前條暫停辦理考績之單位及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補辦考績:
一、正在遂行戰鬥任務單位之人員,於戰事告一段落時或依命令行之。
二、失蹤人員於三個月內歸隊時。
三、臨時派遣出國人員返國時。
四、國內、外進修,受訓人員畢業派職時。
五、因其他情形暫停辦理考績者,於原因消滅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