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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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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職: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二、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裁判確定。但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三、因案通緝。
四、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應撤職。
五、其他重大原因必須撤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