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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會及各機構財產之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形,應為定期與不定期之
檢查。每屆年度終了前,對所管理之財產,應實施盤點一次,依據盤點結
果,及本年度不動產之增減,分別編造財產目錄、國有土地明細清冊、房
屋建築及設備明細清冊陳報本會彙辦。
前項財產之盤點,必要時得臨時舉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