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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外交部以外之主辦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將條約或協定正本送外交部保存時,應連同「條約協定存檔登記表」及各約本可供編輯之電子檔一併送存,中譯本應併送存。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