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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條約締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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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案,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外,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保留條款。
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
條約案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即通知締約對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