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4:1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合作對象為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士。
前項合作對象有損害我國國家或人民利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或執行合作之其他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士應立即停止合作,並視其情形要求賠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