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10:3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首長交代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機構繼任首長核對移交案發現虧短舞弊時,應呈報外交部處理,倘有隱
匿併予議處,如公款公物因而蒙受損失時,應與前任負連帶賠償之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