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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使館館長承外交部之命綜理館務,辦理本國與駐在國間之外交業務及外交部所指定之其他事務,並指揮、監督轄區內之領館。
使館所在地未設置領館者,得視業務需要,設置領事部,由外交部核派使館館員兼理領事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