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0:1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工作方針之核定。
二、重大計劃之核定。
三、基金之籌集、保管及運用。
四、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五、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訂。
六、重要規章之訂定及修正。
七、重要人事之任免。
八、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