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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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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部落得置部落幹部若干人,依傳統規範或部落需要,行使部落會議議決公共事項之部分權限。
前項部落幹部之職稱、產生方式、任期、連任限制、被授權事項、範圍及決定方式,應載明於部落章程。
部落幹部所為公共事項之決定,應載明於書面並署名後,公布於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並於最近一次部落會議中提出工作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