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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社會福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輔導小組每年得依需要,辦理原住民合作社之稽查;其稽查範圍,以當年度為原則,必要時得由輔導小組定之。
前項稽查內容,包括社務管理、業務經營及財務處理;稽查項目由輔導小組定之。
輔導小組應依稽查結果,提出稽查報告,並對有缺失之原住民合作社,提出具體改進意見,送請其改善。
輔導小組得委託具會計專業知識之個人或團體,會同稽查原住民合作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