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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試驗機構及其人員應獨立公正辦理業務,不受他人不當干預,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或為差別待遇。
前項人員辦理業務,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有關迴避之規定。
試驗機構之代表人與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進口、製造、委託製造或販售事業者,試驗機構不得受理該事業之防焰性能試驗申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