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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複合容器應每五年辦理定期檢驗。其下次檢驗期限,自前次檢驗日期之次日起算。
前項複合容器瓶齡屆滿二十年者,不再實施定期檢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