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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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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檢驗機構應由專責檢驗人員執行檢驗;專責檢驗人員應每半年定期接受訓練四小時以上,課程內容應包括三小時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設備操作及一小時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相關規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