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10:1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對災害防救志願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實施訪查、督導、評鑑,並擇優獎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