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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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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參加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得由本人親自或指派代表為之,不得以錄音、錄影方式發表。
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進行罷免說明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違者由主持人予以制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