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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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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連署期間屆滿後,定期為前條連署結果之公告。
前項公告達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連署人數之被連署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發給完成連署證明書,格式如附式八。
圖表附件:
附式八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 字第 號.PDF
附式八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 字第 號.DOC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