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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洋保育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任何人及海陸域交通工具禁止進入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國家安全或軍事目的。
二、海域巡防、犯罪查緝、漁業巡護、污染防治、海難救助、航路標識設置管理、海洋保育、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或管理等公務目的。
三、船舶連續不停迅速通過,且未從事航行以外之活動。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等活動。
前項第四款申請同意之程序、應檢附文件、審議作業、廢止同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