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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少輔會決定開案輔導後,應通知少年本人及對少年有監督權人。
少輔會發現開案輔導之少年住居所所在地與該會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時,得附具說明,轉介至少年住居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少輔會輔導;少年因遷居、轉學等事由居住於其他直轄市、縣(市)超過一個月,有必要轉介至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少輔會者,亦同。
少輔會對於決定不予開案輔導之案件,得依少年需求轉介其他機關(構)、學校依法提供少年及其家庭必要之協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