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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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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就業金卡持有人在臺居留地址、護照號碼或其他資料異動,或因卡片污損、無法辨識、滅失或遺失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於外國人才申辦平臺申請補發就業金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