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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全國警察機關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面試或測驗方式之決定。
二、警察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陞職積分之審查。
三、依遴選資格條件建立候用名冊人員候用資格條件及積分之審查。
四、本部警政署署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五、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