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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前任職年資之退休金、撫卹金,依其最後服務機關之經費屬於國庫者,由國庫支出;屬於直轄市庫者,由直轄市庫支出;屬於縣(市)庫者,由縣(市)庫支出;屬於預算法第四條成立之特種基金或公營事業機構者,由該特種基金或公營事業機構支出。
前項服務於特種基金或公營事業機構之人員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如該基金或機構業務結束裁撤或轉移民營時,所需經費除依規定由相關特種基金或公營事業機構負擔者外,由內政部警政署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