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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應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及方法行之,並應注意加害人之身體及名譽。
前項採樣之程序及方法依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採集準則規定之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