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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該行業負責人或從業人員,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報告警察機關或
相關主管機關:
一、通緝犯或有犯罪嫌疑者。
二、攜帶違禁物品者。
三、鬥毆或酗酒滋事者。
四、其他影響公共安全或公共安寧秩序之情事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