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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肅流氓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警察人員發現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正在實施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時,得
逕行強制其到案,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檢具事證,逕報其
直屬上級警察機關審核之。經認定為流氓者,視其情節,依第四條或第九
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