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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12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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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械使用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