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0:1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復育計畫公告實施後,劃定機關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劃定機關得隨時報請行政院核准變更:
一、因應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符合復育計畫變更條件。
前項復育計畫之通盤檢討及隨時變更,應依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