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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於換算為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時,其計算公式如下: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x (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前項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及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其比值較送出基地指定考古遺址公告日前之公告土地現值及同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之比值為低者,以送出基地指定考古遺址公告日前之公告土地現值及同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