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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共同供應契約機構及評估人員應公正執行任務;對具有利害關係之鑑定案件,應遵守迴避原則。
評估人員不得同時於二家以上共同供應契約機構執行評估及簽證工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