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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國民住宅地區應視其可容納人口數,設置公共設施、商業設施及服務設施
。
前項可容納人口數,按每住宅單位四人計算。但單身住宅及其他特殊類型
住宅,其容納人口另依計畫內容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