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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技師應就辦理事項向委託機關提出工作簽證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案名;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技師姓名、科別及執業執照字號。
三、工作簽證之法令依據。
四、委託人姓名或名稱、地址。
五、委託事項、日期。
六、受委託廠商名稱、地址。
七、工作簽證範圍、項目、內容、意見。
八、工作簽證日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