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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共同管道防水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混凝土結構體應使用水密性混凝土,外表應使用防水材料保護,接縫應能防止地下水滲入。
二、外露於地表之共同管道特殊部設施應採阻隔措施,防止地表水流入管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