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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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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或撤銷原核發之稅捐減免證明:
一、投資建設計畫及其證明文件有虛偽不實者。
二、未依投資建設計畫執行者。但第五條但書規定得免申請變更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撤銷原核發之稅捐減免證明者,主管機關並應通知管轄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及土地稅法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